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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玉峰与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武执行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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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玉峰,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智勇,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玉峰与被执行人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2013)武民初字第96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智勇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宝兴审判员:陈建安审判员:柯建国

书记员:陈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