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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城武与连云港港兴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4)港复执字第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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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成武被执行人:连云港港兴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徐成武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兴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实体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徐成武的撤回申请,本案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程巨勇执行员李玲执行员庄会彬

书记员:周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