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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怀玺与陈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4)港复执字第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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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怀玺被执行人:陈康林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怀玺与被执行人陈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玲

书记员:周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