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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巧英与汤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港执裁字第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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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巧英被执行人汤洪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卢巧英与被执行人汤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程巨勇执行员刘杰执行员陶明忠

书记员:胡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