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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忠云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4)港执字第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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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忠云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唐忠云与被执行人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唐忠云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程巨勇执行员李玲执行员庄会彬

书记员:周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