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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邹文泽申请执行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红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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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文泽,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被执行人王向红,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1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梁仕刚审判员:刘远贵代理审判员:李旗

书记员:夏显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