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文泽,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被执行人王向红,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1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梁仕刚审判员:刘远贵代理审判员:李旗
书记员:夏显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