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游国相,男,汉族,柘荣县人,职工,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吴金光,男,汉族,柘荣县人,农民,住柘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2)柘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3062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祥荣审判员:谢旻代理审判员:章树清
书记员:王玉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