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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银德与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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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银德。被执行人梁军。

本院在执行(2014)三执字第6号徐银德申请执行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艾灿竹(已死亡)所欠原告徐银德借款人民币肆万元,由被告梁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艾灿竹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判决书同时认定:位于三合镇帝都广场**住房**和贵JB51**雪佛兰牌轿车一辆系艾灿竹生前和梁军的共同财产;艾灿竹对其与被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雪佛兰小轿车应有的一半份额实际价值,扣除被告(梁军)支付给艾灿竹的5.5万元后,其余应当作为艾灿竹的遗产进行处理。本院在执行(2013)三执字第193号潘政和申请执行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三合镇帝都广场二楼住房一套价格为289900元,贵JB51**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价格为62664元,则艾灿竹生前和梁军的共同财产价值为352564元,艾灿竹的应有份额为176282元,扣除被告(梁军)支付给艾灿竹的5.5万元,余下的121282元为艾灿竹的遗产。被执行人梁军已于2013年12月13日将作为艾灿竹遗产的121282元全部交到三都县人民法院提存。梁军交来的121282元,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6日付给(2013)三执字第193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潘政和89652元。剩余的31629元,因(2014)三执字第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和(2014)三执字第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徐银德同时申请,本院同时立案,(2014)三执字第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孙玉荣的申请标的为30000元,(2014)三执字第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徐银德的申请标的为40000元,按债务的比例来进行分配清偿,(2014)三执字第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应得13191元,(2014)三执字第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徐银德应得17588元。至此该笔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综上,被执行人梁军对作为其和艾灿竹的共同财产的三合镇帝都广场二楼住房一套和贵JB51**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中属于艾灿竹的遗产部分已全部处理完毕。艾灿竹(已死亡)已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爱军审判员:吴昌学审判员:吴兴荣

书记员:张希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