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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建明、杜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泉执行字第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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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杜升华,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苏小燕,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李建明与杜升华、苏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泉仲字第777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泉仲字第777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益铮审判员:陈主忠代理审判员:冯叶勇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