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杜升华,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苏小燕,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李建明与杜升华、苏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泉仲字第777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泉仲字第777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益铮审判员:陈主忠代理审判员:冯叶勇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