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国彬,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76********,住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古浮****。被执行人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苏峰街**。法定代表人:黄超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超凡,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61972********,住,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 被执行人陈凤敏,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61976********,住福建,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之三iv> 被执行人谢陵雄,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61963********,住福建省漳,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之五> 被执行人林奕芳,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41979********,住福建省泉州,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石岩村石岩埔**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陈凤敏、谢陵雄、林奕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陈凤敏、谢陵雄、林奕芳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陈凤敏、谢陵雄、林奕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