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丽晖。被执行人李庭前,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3********,住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庭前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庭前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2010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