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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文霞与王德生、危胜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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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文霞,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德生,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危胜珠,女,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彦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德生、危胜珠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生、危胜珠所有的款项233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