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文霞,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德生,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危胜珠,女,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彦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德生、危胜珠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生、危胜珠所有的款项233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