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鹭铭,男,回族,1974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组织机构代码74635440-3. 法定代表人张淑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7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8820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