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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3-3252潘秀美VS林宗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3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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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秀美。被执行人林宗粦。委托代理人陈凌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宗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宗粦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299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罗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