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秀美。被执行人林宗粦。委托代理人陈凌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宗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宗粦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299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罗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