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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3-3240刘鹏平VS张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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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鹏平。被执行人张江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1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江林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江林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95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罗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