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楚生。被执行人颜志雄。委托代理人方周文,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44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志雄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志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1678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唐雪阳
书记员:洪福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