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狮中豪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服装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彩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山芳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服装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万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泉仲字492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石狮市山芳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石狮市山芳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石狮市山芳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