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卡西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灿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031968********,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马家园****。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杨建平的银行存款234789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杨建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