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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泉执行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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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卡西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灿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031968********,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马家园****。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杨建平的银行存款234789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杨建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