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24271970********,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信达大厦**楼**703。被执行人李秋云,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204954(1),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四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秋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李秋云的银行存款106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李秋云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