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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小平与李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泉执行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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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24271970********,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信达大厦**楼**703。被执行人李秋云,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204954(1),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四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秋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李秋云的银行存款106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李秋云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