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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至和(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泉执行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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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至和(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法定代表人:丁振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振远,男,1964年9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K496354(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943267901,现住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至和(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永德,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82196********,住福建省晋江市后崎**,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湖中路湖中环岛边晋江市恒发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庄永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庄永德的银行存款1086904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庄永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