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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清宏与吴端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泉执行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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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清宏,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831958********,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霞东村彬星**。被执行人吴端漫,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001971********,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后厝巷** 被执行人曾丽铭,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079978(0),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后厝巷**。被执行人黄泉胜,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831966********,住,住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新美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端漫、曾丽铭、黄泉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吴端漫、曾丽铭、黄泉胜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吴端漫、曾丽铭、黄泉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