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华,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iv> 法定代表人:张海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A00605623,原住福建省石狮市万灯巷**。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63********,住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祥鸿集团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53********,住福建省石狮市灵,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font-size:15pt;margin:0.5pt0cm;text-indent:30pt;line-height:25pt;font-family:宋体"> 被执行人柯琼珍,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57********,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vstyle="font-size:15pt;margin:0.5pt0cm;text-indent:30pt;line-height:25pt;font-family:宋体"> 被执行人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石,住所地福**v> 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庆,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庆金汇花园******vstyle="font-size:15pt;margin:0.5pt0cm;text-indent:30pt;line-height:25pt;font-family:宋体"> 法定代表人:何作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济开发区**南翔路**vstyle="font-size:15pt;margin:0.5pt0cm;text-indent:30pt;line-height:25pt;font-family:宋体"> 法定代表人:王金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经济开发区南翔路="font-size:15pt;margin:0.5pt0cm;text-indent:30pt;line-height:25pt;font-family:宋体"> 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46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洛江中心区C20-05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