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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中安与汪学贵、王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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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黄中安。被执行人汪学贵。被执行人王冬霞。

黄中安诉汪学贵、王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汪学贵、王冬霞于2014年1月30日以前将所欠利息向申请执行人黄中安结清,本金于2014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此后的利息按《民诉法》规定计。”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对此应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并立即启动强制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云执行员王朝学执行员何利平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