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登斌。被执行人张涛。
刘登斌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下欠的赔偿款4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涛在服刑期,后通过环县毛井信用社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涛的家庭收入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东兴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