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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登斌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环法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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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登斌。被执行人张涛。

刘登斌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下欠的赔偿款4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涛在服刑期,后通过环县毛井信用社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涛的家庭收入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东兴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