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巧林。被执行人张占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占民帐户29230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翟玉升
书记员:张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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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田巧林。被执行人张占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占民帐户29230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翟玉升
书记员:张立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