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北街**。法定代表人王士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山大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坞城路**。法定代表人吴东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法定代表人吴郑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山大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并民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晓东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