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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涟青与郝军、贾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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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涟青,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802厂职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郝军,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太原市支行营业员,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贾玲,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张涟青与郝军、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勇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