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涟青,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802厂职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郝军,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太原市支行营业员,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贾玲,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张涟青与郝军、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勇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