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福娥,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木器二厂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常庆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曹晓梅,女,汉族,太原铁路局职工,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张福娥与常庆生、曹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迎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玉山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