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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鹏与袁世峰、李桂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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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袁世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李桂玉,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王鹏与袁世峰、李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晓东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