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新海,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赵新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邱新海与赵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晓东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