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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金梅与杨跃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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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金梅,女,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杨跃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梅与被执行人扬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新国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