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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振芳、韦宝芳与云南文蒙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凤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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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振芳申请执行人:韦宝芳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文蒙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陈凤光

申请执行人黄振芳、韦宝芳申请执行云南文蒙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老裁书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立勤执行员李吉坤执行员李保平

书记员:祝春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