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权,男。被执行人陈凤仙,女。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权与被执行人陈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凤仙名下价值人民币469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芸
书记员:李庄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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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权,男。被执行人陈凤仙,女。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权与被执行人陈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凤仙名下价值人民币469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芸
书记员:李庄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