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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明志与李光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西法执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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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明志被申请执行人:李光能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法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斌执行员陈芮执行员段晓明

书记员:周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