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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刚与黄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西法执字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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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刚,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林家院省金马机械厂宿舍,身份证号码:5301126********。被执行人:黄程,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福信路********,身份证号码:5301121968********。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昆民二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及其人身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波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