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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创富与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环法执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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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创富。被执行人朱萍。

石创富与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申请标的已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清江

书记员:王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