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平,男。被执行人毛继红(王平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平、毛继红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5万元,从2013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每月按借款本金的1%支付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028.5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平、毛继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9928.5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王平、毛继红从2013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每月按借款本金的1%支付利息。
审判长:余晓审判员:马晓曦代理审判员:周铁金
书记员:吴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