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莹,女,汉族。被执行人何家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士春,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家青、张士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莹借款364299元,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700元,本案执行费676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家青、张士春的银行存款375763.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申请执行人张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晓曦审判员:余晓代理审判员:周铁金
书记员:吴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