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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袁献龙与索瑞利、史新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辉执恢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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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袁献龙。被执行人索瑞利。被执行人史新社。

袁献龙申请执行索瑞利、史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献龙依据生效的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索瑞利、史新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将案件履行完毕。申请人袁献龙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朱新昌

书记员:冯保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