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永春,干部。被执行人师献忠,农民。被执行人师军杰,又名师永利。
周永春申请执行师献忠、师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永春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师军杰名下有存款10574元,应当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本院已对该款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师军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辉县市吴村支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月军代理审判员:陈宾代理审判员:李玉琴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