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春如,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清华,男,1958年7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海霞,女,1980女1月4日生,汉族,住。
袁春如申请执行郭清华、郭海霞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9月12日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返还申请人欠款10000元、违约金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赵保华代理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