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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宋家峰诉张作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沁执字第00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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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沁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家峰,男。被执行人张作仁,男。

宋家峰诉张作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XXXX)沁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作仁爱人李敏荣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中富

书记员:王顺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