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家峰,男。被执行人张作仁,男。
宋家峰诉张作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XXXX)沁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作仁爱人李敏荣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中富
书记员:王顺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宋家峰,男。被执行人张作仁,男。
宋家峰诉张作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XXXX)沁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作仁爱人李敏荣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中富
书记员:王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