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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丁卫军诉张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沁执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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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沁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卫军,男。被执行人张平,男。

丁卫军诉张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XXXX)沁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平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中富

书记员:王顺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