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卫军,男。被执行人张平,男。
丁卫军诉张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XXXX)沁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平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中富
书记员:王顺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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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卫军,男。被执行人张平,男。
丁卫军诉张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XXXX)沁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平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中富
书记员:王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