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艳,居民。被执行人尤海涛,居民。被执行人朱蓉,居民。
申请执行人袁艳与被执行人尤海涛、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亚执行员伍振宇
人民陪审员:袁锡森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