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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袁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亭执字第16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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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艳,居民。被执行人尤海涛,居民。被执行人朱蓉,居民。

申请执行人袁艳与被执行人尤海涛、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亚执行员伍振宇

人民陪审员:袁锡森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