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任中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大南执字第01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中言。被执行人陈竹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庆华执行员刘广曙执行员张磊

书记员:杨志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