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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健波与智磊、徐乔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大执字第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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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健波(又名吴进波)。被执行人智磊。被执行人徐乔云。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翔龙审判员:徐恒山代理审判员:许继东

书记员:严梓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