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春涛,居民。被执行人周以林,居民。被执行人王世华,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春涛与被执行人周以林、王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2)大刘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涛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春涛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陈康执行员周泉执行员张倩
书记员:夏和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