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季锦元。被执行人张瑞海。被执行人唐秀凤。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瑞海、唐秀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大丰市大华路安置小区的18号楼506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周长青执行员刘旭晨执行员佘万卿
书记员:王凯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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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季锦元。被执行人张瑞海。被执行人唐秀凤。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瑞海、唐秀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大丰市大华路安置小区的18号楼506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周长青执行员刘旭晨执行员佘万卿
书记员:王凯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