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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季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大执字第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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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季锦元。被执行人张瑞海。被执行人唐秀凤。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瑞海、唐秀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大丰市大华路安置小区的18号楼506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周长青执行员刘旭晨执行员佘万卿

书记员:王凯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