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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大刘执字第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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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月峰,居民。被执行人朱江江(又名朱江),居民。被执行人王亚鸣,居民。

申请执行人沈月峰与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的(2011)大刘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月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沈月峰,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月峰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沈月峰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月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大刘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江江、王亚鸣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陈康代理审判员:张倩代理审判员:周泉

书记员:王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