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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辉平与杨井波、朱建军、王培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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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辉平,男,汉族,1977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杨井波,男,汉族,1985年2生。被执行人朱建军,男,汉族,1981年3月生。被执行人王培恋,男,汉族,1985年10月生。

申请执行人徐辉平与被执行人杨井波、朱建军、王培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徐辉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2100元,申请执行费2185元。因被执行人杨井波、朱建军、王培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徐辉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徐辉平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徐辉平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3)徒辛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寿海

书记员:顾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